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自1990年以來,藥品市場價格呈現三個階段的變化:1990~1997年,藥品價格快速上漲;1997年國家開始對藥品價格進行管理,1997~2000年,藥價雖有上漲,但漲幅平穩;2001~2007年,藥品價格逐年降低,如2007年1~11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上漲4.7%,而西藥價格指數則下降1.5%左右。
解讀
文件執行還看地方政府
國家出臺了很多和藥品價格有關的文件,諸如《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下簡稱《意見》)、《藥品政府定價管理辦法》、《藥品差比價規則》、《國家計委關于差別定價藥品價格制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筆者僅以一孔之見做一個粗略的解讀。
《意見》強調質量優先
《意見》主要強調藥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具體表現在以下四點:一是要求國家統一集采模式,規范各省藥品集采規則和操作行為,遏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績、忽視藥品質量而無限壓價的過激行為,使“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真正落到實處。二是對自產原料通過國際認證的產品給予應有的支持。三是對不同質量標準、技術水平藥品予以區別定價(質量標準采用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劑標準的藥品應區別定價,質量標準高于國家標準、且質量突出的藥品應區別定價,對工藝發明專利藥品應予以價格政策支持)。四是對國外認證水平標準進行了正確引導,進一步明確哪些國家的認證屬于國際高水平認證,便于各省統一認識,正確把握。
《辦法》調控環節利潤
《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關鍵是對政府指導價的調整以及對藥品生產和流通環節利潤的調控。
《辦法》出臺目的旨在對藥品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調控,延續了以往“成本加成”的定價思路。按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時,會先測算出企業生產或經營某種藥品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作為藥品出廠或者零售時的“定價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潤和稅金,便構成了藥品的出廠價格、零售價格。
在藥品成本定價方面,《辦法》明確規定,藥品生產環節的定價成本由生產企業的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構成,進口藥品可以根據進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費用核算。計入定價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辦法》對藥品流通環節加價問題也給出了明確的治理手段。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經營環節合理費用、利潤和稅金,設定藥品從出廠到零售之間的價格差額上限,即流通差價率(額)標準;對屬于企業自主定價的藥品,加強市場購銷價格調查;對政府指導價藥品加強成本審核,建立基本藥物動態調整機制,研究改進藥品價格管理方法。
事實上,《辦法》提出的“三率(期間費用率、流通差價率、銷售利潤率)+三控(控制最高零售價、控制實際供貨價、控制流通差價率)”藥價管理模式對普藥和化學藥影響較大,對生物制品、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等影響較小。
原研藥降價才開始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10]2829號文件》值得關注的是:外資原研藥占據了近62%的比例,平均19%的降價幅度。
這次取消單獨定價藥品及降價藥品以外資、合資企業產品為主,是迎合國家在2010年12月起對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終結超國民待遇政策的實施。從公布的調整價格分析,一些“原研藥”的價格還是遠遠高于國產藥。要做到享受同等國民待遇還得有待于他日,普通的國產藥應寄希望于自身制劑質量的升級。
從此次出臺目錄看,考慮到降價產品均是競爭較為充分的產品,大部分產品在終端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已經低于發改委最高零售價,產品出廠價格離零售價格仍有較大空間,所以對制藥企業的業績影響應該不大。當然,被降價藥品的生產商可能會改變對這些品種的營銷策略,有可能把市場進一步下沉到基層醫療市場,也有可能傾向大批發模式。
總的來看,此次價格下調對于國內上市企業還是利好,雖然部分上市企業的產品也受波及,但都不是主要產品,對業績的影響其實不大。經分析,此次調價的品種局限于基本藥物目錄范圍,且以原研藥為主,其次為首仿藥,涉及企業多為外資和合資藥企。取消單獨定價資格的16個規格中,有14個由外企或者合資藥企生產。因此,在本次降價中,原研藥占比較大的外企和合資藥企受到一定的影響。
此外,按新醫改政策設置,國家基本藥物為307種,各省可按用藥習慣增補。增補后醫保的報銷比例不低于60%(二級醫院零差率銷售時,報銷比例保持在50%左右;三級醫院零差率銷售時,報銷比例達到30%),包括上海在內的一些地方將比例提高到了70%以上,惟一的要求是基本藥物必須價格低廉并保證質量,具體執行就要看各地政策支持的力度了。
鑒于此次僅公布部分單獨定價藥品降價,筆者認為,發改委將采取分期、分批出臺降低價格偏高藥品政策。對單獨定價政策進行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一是逐步縮小目前原研制和仿制藥品之間的價格差距;二是新上市的原研藥價格將與仿制藥品價格大致銜接;三是考慮區別定價。
表述
14年調價26次
國家發改委自1997年10月第一次對15種抗菌藥物、32種生物制品實行調價起,至2007年12月29日,公布《關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止,對藥品共實行25次調價,惟有最后一次與之前24次調價措施“以降為主”的思路不同,多數藥品價格較以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最高升幅甚至超過原價的6倍。
2010年是外資醫藥公司不平靜的一年,發改委的降價腳步終于“走”向了外資企業。2010年11月30日,發改委宣布自12月12日起降低48個通用名、174個品規單獨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平均降幅19%;取消13個通用名、16個品規藥品的單獨定價權。此次醫藥價格調整是發改委自1997年以來進行的第26次降價,如表1所示。不同的是,外資原研藥占據了近62%的比例,平均19%的降價幅度也創下了外資藥降價的最高點。
過半省份基藥增補數過百
國家出臺的基本藥物目錄規定了307種基本藥物,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用藥情況,在涵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基礎上,分別對目錄進行增補。從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屬33家省級醫藥分銷企業調查和信息反饋的統計數據(來自除西藏、青海等省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284家樣本醫療機構)來看,超過50%的省份增補數量在100~200之間,增補數量最多的是上海市(為381個),最少的是甘肅。64個)。江西、遼寧、山西、北京、甘肅、吉林、新疆、貴州等8個省市未進行增補,海南確定增補,但補充目錄尚未公示,詳見表2。
安徽基藥集采平均降價率52.8%
國務院辦公廳在11月19日下發《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其實就是從安徽基藥集采模式脫胎而成的。在安徽省招標的307種國家基本藥物中,除去毒、麻、精、放及公共衛生類藥品,共計招標288種基本藥物,全國1201家藥品生產企業9676種藥品參與投標,只有857個品規的國家基本藥物成為中標藥品。當然與國家發改委去年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98號),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格,共涉及296種藥物,2349個具體劑型規格相差甚遠。據測算,安徽這次招標平均降價率為52.8%(詳見表3)。
觀點
“逆調節”緣于以藥養醫
對藥品實行降價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受政策與制度影響,我國總體藥價水平在逐年下降。但由于某方面管理上的缺陷,藥品降價之后隨即出現替代品種,而醫院及醫生又有傾向于使用高價藥的嗜好,促使了藥價的進一步抬升。對于導致藥價虛高、出現“逆調節”現象的根本原因,政府、學界、業界已經形成共識:問題不是出在藥品生產和流通本身,而是以藥養醫的體制未得到轉變所致。
高價藥和獨家藥降價首當其沖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召集的有關藥物價格的討論指出,基本藥物還存在相當的降價空間,建議建立切實可行的價格管理辦法。
目前,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在執行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舅幬镏贫韧菩泻,試點地區基本藥物實際零售價格平均下降幅度為30%,部分試點地區降幅高達50%。價格調查結果顯示,有50%的受調查人員認為中標價高低懸殊且離散度較大;15%的受調查者認為,最高限價明顯偏高;認為中標價過低,偏離生產成本的占15%;認為中標價與最高限價大致相當的占20%。在基本藥物價格全國摸底結束后,新一輪價格調整將開始,高價藥與獨家藥首當其沖。
與會人士建議《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醫藥流通行業的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流通差價率(額)核算標準,適當提高邊遠地區流通差價率(額)核算標準,對藥品零售價格的組成給予詳細、明確的界定。同時認為政府不宜過多干預藥價,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國家藥品價格管理政策應打破醫療機構壟斷地位,實施醫藥分開。
藥品定價新舉措醞釀中
國家保護原研藥,給予原研藥單獨定價政策,最初設定的意圖是鼓勵外資藥企將更多創新藥帶入中國市場,利用市場換技術,現在看來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筆者認為,國家應該盡快升級國內藥品質量標準,使國內藥品的臨床療效性、產品安全性以及藥品質量標準與進口藥或合資藥相同,這樣才能在價格談判上與他們享有同等的話語權。事實上,發改委在最新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取消了原研藥的概念,并要求“已上市銷售的政府指導價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每2~3年集中調整一次政府指導價”,逐步縮小通用名藥品的價格差,相信將會極大鼓勵國內制藥企業對藥物創新的積極性。
從國家發改委領導近期發布的談話精神可以發現,政府正在做一些有利于藥品定價的舉措,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對基藥價格做動態調整:降多少要看市場情況,尤其是中標價和零售價差價太大的品種。二是新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已經醞釀了2~3年時間,這一稿的主要變化是:明確了政府定價產品的基本辦法是成本定價,必須是發改委認同的、符合財務制度,比如折舊年限等;針對新進入中國市場的進口藥,主要參考國際市場價格。三是調整核算價格的標準,過去只控制銷售費用率、流通差價率,現擴大至期間費用率。四是政府定價的品種也要控制流通環節,核算價格一個標準,實際的執行標準要受到約束,方法和市場調節品種一致,但標準有區別。五是改革單獨定價政策,現在采取事先明確條件、對號入座的方法。六是定價時不再使用原研的概念,不會因為原研而給予特殊的政策,據說會設置一個4年的過渡期,以后可能制定可以支付的最高限價(或稱基準價),取消最高零售價;首仿和后仿的品種差別定價還要依賴于藥監部門的嚴格注冊審批。
基藥電子編碼管理壓力不小
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公開表態,2011年4月1日將對基本藥物實施電子編碼管理,目的是為了追溯藥品的質量以及流向,藉此保證患者安全用藥。
筆者認為,在實施電子編碼監管前,需要解決幾個問題。實施電子編碼監管固然是為了保證藥品質量,可一旦實施后,就會出現海量數據,這些數據將由誰來跟蹤?發現問題應由哪個部門及時處理?若生產基本藥物的企業不使用電子編碼,是否藥品就不能銷售?因為從理論上說,制藥企業只要具備SFDA下發的生產批文就應該可以生產銷售藥品。對基藥中的原研藥將如何實施電子編碼監管?
實施電子編碼將會增加成本的支出,由于基本藥物屬于醫保甲類目錄,屬可以全額報銷范疇,再加上是用于“監管”,筆者建議,這種成本的支出應該由國家承擔,或者在即將出臺的對國產基本藥物的降價幅度應該溫柔一些,要讓企業有一個可承受的空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疫苗已經采用了電子編碼管理,但還是出現了假藥,所以必須要增加生產假藥、劣藥的企業的犯罪成本。
事實上,無論是基藥還是非基藥,首先都要提升藥品質量標準盡快與國際接軌,只有這樣,RDPAC才不會反復強調其藥品質量比國產的好,并以此為由,達到為其藥品實行單獨定價或區別定價的目的。
總之,只有提升藥品質量標準與提高犯罪成本,電子編碼才可能作為一個過渡期的監管手段而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