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年銷售額近4個億的原料藥企業A公司收到MHRA(英國藥品和健康產品管理局)頒發的EU-GMP證書,這意味著它的3個產品將以原料藥的形式進入歐盟市場。
距此半年前的2011年6月,歐盟議會和歐盟委員會頒布了2011/62/EU號新指令,要求從2013年7月2日起,所有輸歐的人用藥活性物質(AS)必須出具出口國監管部門的書面證明。我國原料藥生產企業普遍擔心,獲得歐盟GMP認證之后,仍不能享受豁免。
在7月11~12日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下稱醫保商會)于北京舉辦的中國-歐盟藥品質量相關法規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上,作為議題之一的歐盟62號指令得以清晰化,而中國原料藥企業的上述擔心也可能成為一年后的事實。
理解方面的歧義
按照歐盟關于新指令的闡釋,即使是已經獲得歐盟GMP認證的原料藥企業,諸如A公司,也需要SFDA(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書面證明。
而在上述研討會之前,由于中歐雙方對此沒有非常透徹的溝通,使得中方包括許多原料藥企業對于這一指令的理解有些偏差——認為獲得歐盟GMP認證的原料藥產品不會受此指令的影響。
即便是會后,國內一家原料藥生產企業負責外貿的經理仍認為,通過歐盟GMP認證,說明歐洲官方對企業的認可,因為這個認證是歐洲官員到中國來做審計和認證,通過后才給企業發證書。有歐盟GMP證書的原料藥出口到歐盟,“我覺得沒有必要通過出口國監管部門來出證明。”他的這個推斷源于一個小插曲。幾個月前,該公司的一個產品要以原料藥的身份進入法國市場。法國藥監部門決定到該公司進行該產品的GMP審計,并發函通知。企業收到通知函后,做出回復說明,MHRA已經對這個產品進行了審計,并頒發了GMP證書。了解情況后的法國藥監部門便表示不需要過來審計了。
基于此,這位經理認為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其實不然。今年4月與歐盟代表有過接觸的李恒(化名)——另一家原料藥企業負責歐盟市場的經理,如此解釋62號指令,獲得歐盟GMP認證的原料藥企業,也需要本國藥監部門出具書面證明,但具體到歐盟各個成員國,是由成員國自己來定。假設某公司的一個產品獲得了歐盟GMP認證,該產品出口到法國時,法國藥監部門可能會因其已經獲得歐盟GMP認證,而不再要求其附上出口國監管部門的書面證明;但同樣是這個產品,出口到德國時,德國藥監部門可能依然會要求其出具書面證明。
還有,書面證明需要與否,由客戶說了算。歸根到底,是歐洲的進口商或者最終用戶需要這份書面證明。“我們可以不提供書面證明,順利通過海關,但如果歐洲當地的藥監部門對我們的進口商進行檢查,發現沒有這份書面證明時,進口商使用我們的產品生產的制劑是不能銷售的,是違規的。”李恒說。
信息來源:中國醫藥網